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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牺牲抚恤金

2021-10-28
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相关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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