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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户口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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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没有明确切实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指出外嫁女征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能否确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省已经有未迁走户口的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征地补偿的案例,可参见海南省高院的《关于审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琼中、东方等地外嫁女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司法实践案例。建议您可以组织外嫁女共同与村委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协商、诉讼时可以强调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判断是否有分配资格的鉴别标准是户籍,因此有没有外嫁不是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户口没有迁出,那么所有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是享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要是户口迁出去的外嫁女,视情况而定,要是属于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也是具有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而要是将户口迁入丈夫家,而又没有丧偶或离婚这个因素时,是没有资格享受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能综合认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要求分配。但此类案件在株洲地区的法院不受理,当然按法律规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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