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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的情况。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赠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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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买卖或者是交易的两方,卖东西或者是产权转移的那一方就应该保证自己的东西或者是权利是没有问题的,才能够再转给买方,而且出了问题,是需要向卖方追究责任,同样的,在债务关系中也存在瑕疵担保,欠债人抵押的物品应该保质保量,抵押的房子也要保证产权是在自己的手中,不然也是要追究欠债人相关责任的。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防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一般须具备如下条件:(1)权利瑕疵的原因于合同订立时已存在;(2)对方当事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3)双方当事人没有免除或限制担保责任的约定。权利瑕疵发生时,对方当事人得请求责任人除去瑕疵,减少对价,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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