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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2、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
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裁定能否正常送达,没有直接关联。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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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是冻结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于保全期限应当是一致的,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以法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1、财产保全期限到期,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延长财产保全期限。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续行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延长财产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保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当事人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诉前保全财产后没有收到裁定书但房管所收到了法院的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该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向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管局应该立即办理保全登记。 法院会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但对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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