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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上两个抵押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未...
两个抵押的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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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抵押的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若是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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