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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预售商品房未付清房款,在转让是应先征得开发商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
一、若预售商品房未付清房款,在转让是应先征得开发商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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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1、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债权提出抗辩的,债权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让与人主张抗辩。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期房转让合同应注意以下五个事项: 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是以预售合同为基础的,预售合同无效,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二、标的物是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 三、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 银行和预售人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和抵押法律关系,相应的银行是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 四、应该通知开发商 开发商和预售人之间是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借贷保证法律关系。相应的开发商是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按《民法典》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期房转让不以取得预售人同意为要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预购人转让期房时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以此来保护自身利益。 五、预购人与下手买家签定转让合同,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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