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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实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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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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