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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管理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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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和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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