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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换不当得利的成立原因

2022-08-05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将结算之前债权债务转化为借款的情况,实务中对此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证据,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发生,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 所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可以转化为借款,但这种转化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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