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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诚信缺失、还款能力丧失、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没有担保与抵押、借款文书不规范,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1、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百姓投资方式转向民间借贷。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 3、公民法律意识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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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高利转贷; 2、违背公序良俗; 3、明知对方借款用于犯罪而出借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主要原因有:借款时不写借条、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处于严重负利率状态。为求资金保值增值,2005-2007年,大量银行资金转向股市,导致股市从998点上涨到2007年的6124点,2008年以来大量资金撤离股市转投房地产,大家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增值和获利的主要投资途径。房地产受到严厉调控后,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3、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是民间借贷 活跃的外在保障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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