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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清点登记需要补偿的物品,并派人在场监督。之后,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应作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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