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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

2020-09-11 60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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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附着物是指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它与作为一类重要的不动产的'定着物'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定着物指继续密切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其所在,依社会交易观念认为非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者。最主要为房屋及其他各种建筑物,如纪念碑、通讯电台、桥梁、牌坊、高架道路等。不是地上原来就有的,但是跟地紧紧连在一起,不可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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