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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挪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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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临时泊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一)主干道;(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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