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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泊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一)主干道;(二)道路...
(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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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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