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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优生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以及社会团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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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控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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