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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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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工会、XX、妇联和XX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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