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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购买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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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法无禁止,便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 因此我们认为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对此,我国证券法仅对上市公司收购者的强制收购义务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此项义务。因此,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老股东可以按照原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认购的权利。 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协议行使优先认购权。
1、《公司法》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购买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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