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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
优先购买权人是出租人或公司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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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下: 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 2、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3、股东优先购买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股份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所有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不能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优先级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级,因此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所有权,必须书面通知公司转让的价格、支付条件和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等,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疏忽通知的,公司负责,公司可以追究内部相关人员(例如董事、社长等)的责任。公司通知股东后,股东怠工回复的,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人通知虚假的转让价格等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知道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具由股东资格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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