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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照常支付。上述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大会等。单位应当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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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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