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承包商与施工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员工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
1、工地上工人受伤,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属于雇佣关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包工头作为其雇主,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包工头在此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是工人的受伤是因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受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解释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的依据。
商场受伤误工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但是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7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