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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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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算的,这项也不可能在合同上体现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写申请加班单,要不无凭据的怎么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请单,有领导的签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费了,像你这种情况可以说是自愿的,贡献公司了
现代办公室里的许多工作都可以带到家里继续做,那么“黄金周”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资吗?这要分两种情况看: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工作为单位安排就属于加班。比如,小王的主管总是在放长假前,要他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份企划书。这实际上,间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长假期间,留出时间完成工作。变相的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视情况而定。前面已经说过,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当然,这一切都得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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