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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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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的标准:(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第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规划建设控制区域的,取消宅基地安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定销公寓安置。有条件的城镇(区)可以建造小型高层或高层公寓。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建房屋进行拆迁,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住宅建设,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屋进行安置。全村征地拆迁和无地拆迁的,实行定销公寓安置。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搬迁、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实施。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搬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识别和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房屋价格的审批、验证和仲裁。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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