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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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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第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规划建设控制区域的,取消宅基地安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定销公寓安置。有条件的城镇(区)可以建造小型高层或高层公寓。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建房屋进行拆迁,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住宅建设,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屋进行安置。全村征地拆迁和无地拆迁的,实行定销公寓安置。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搬迁、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实施。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搬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识别和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房屋价格的审批、验证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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