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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来的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一般是不算一户多宅的行为,因为是继承的房产,前提是必须要符合相应的继承规定,如果当事人的户口属于城市户口,一般不...
算,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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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管理法》对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经营用地,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可以转让、租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注明土地界址、面积、施工期、使用期、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等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其实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仅仅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不过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继承父母的房屋之后,也能够享受到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于非农户口来说,国家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叶明确提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够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但如果其父母是属于农村人员,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那么其能够继承父母的房屋,但是却不能够继承宅基地。 但有些特殊人群却能够将非农户口迁回农村并且申请宅基地: 1、因为读书将户口迁出农村成为非农户口的大学生,在大学毕业之后,在城市没有找到固定工作,也没有户口接收点,能够将户口迁回农村,并且能够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或者结婚后与父母分户重新申请宅基地; 2、因为结婚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而且双方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能够将户口迁回农村,并且申请宅基地。 3、户口在城市,但是在农村拥有住房,而且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人,也能够将户口迁回农村,享受到宅基地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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