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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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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措施: 1、企业内部措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并发放给员工;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 2、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1、企业确定商业秘密后,应当制定《商业秘密管理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和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方法。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由于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领域不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事情也不一致。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哪些事项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商业秘密管理条例》中必不可少的首要内容。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2、在国家秘密范围外确定的原则;严格按照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的原则确定构成要件;基层单位申报、企业保密委员会或负责人审批的原则;随时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保密范围相比,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企业和单位应当为国家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按照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比较,符合条件的定为商业秘密。对于两者之间暂时难以确定的事项,可以先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但必须及时提交主管上级作出裁定。防止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忽视国家利益倾向,轻易将构成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定义为商业秘密,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二是依法确定。判断一个事项属于什么样的秘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按照保密范围办事,防止任何随意性。本该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随意确定为商业秘密,也不能硬性提高不符合国家秘密要素的事项档次,强行拉入国家秘密范畴。
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方法如下: 完善企业制度,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及时核对商业秘密,明确和限制保密区域的人员; 3、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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