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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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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概况、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工期,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②编制专用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违约。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质量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文件组成。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三个标准化附件。①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索赔和争议。3)《专用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1)《协议书》、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承包范围。《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具体化、质量与检验。2)《通用条款》,47个条款,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合同价款、竣工验收与结算,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其他共11部分,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4)附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安全施工
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使用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③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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