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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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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是否直接来用人单位申请,如果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或者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作为派遣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3、用人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定为虚假劳务派遣。四、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工为主营业务岗位
1、如果派遣单位确有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而用工单位予以接受的,可认定为存在着实际劳务派遣关系。 2、另外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进行认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依法载明的内容来认定劳务派遣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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