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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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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答:企业法人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答: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其中,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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