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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应酬喝酒醉死不认定是工伤。首先应酬谈生意是工作职责,但是喝酒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过度饮酒酒导致的后果成年人是应该能预知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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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本案中张先生在工作期间因为醉酒导致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或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或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伤害等,性质则有所不同,并不是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该职工因为醉酒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电工醉酒溺亡上班期间醉酒出意外不是工伤。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造成的不属于工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了伤害事故。也有可能伤害事故是基于自己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完成工作任务而导致的,但如果属于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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