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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租赁没有签订合同按照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外来人员不得承租未经公安部门出具《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外来人员租赁房屋后3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为保障合法的租赁权,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 (五)《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50元收取登记费。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从2000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私有房屋出租人按租金收入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承租人转租或再转租的,按租金收入2.5%的综合征收率向转租人或再转租人征收税款。
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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