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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推之,所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
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出台之前,法院与实务界普遍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去判断某一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即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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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而新法针对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不正当竞争行为,态度是相对审慎包容的,要求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遵守新法的各项规定,不能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公平竞争。这有利于“互联网+”监管模式的实现。 针对互联网,新法还增加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此前就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在新法的规定下将更加细致地研究具体事例、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领域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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