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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这一条款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而志在必定的。
该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大意义:其一,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提供虚假的销售状况、不真实的用户评价等行为,过去多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展维权。而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给予了平台中的经营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明确依据,增加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二,尽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上述现象已有所规制,但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够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而言,不仅仅是法律的位阶提高了,还特别增加了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网络水军”。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样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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