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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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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向法院提交担保,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此时应提交担保。暂停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参考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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