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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
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错。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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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担保是指采购信用担保。信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约束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控制,丰富监督手段,防止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专业担保服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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