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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与否的问题,其实是分情况讨论的,如果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取得时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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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改变。离异协议,本身就是离异的夫妻俩就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达成的双方接受的协议。只要双方接受认可,随时可以更改之前的协议内容,重新分割共有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另外《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财产中除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属个人财产外,一般情况下如无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精神,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外,各自使用的财产和收益的财产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具体方法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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