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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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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当地单位后,原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移交。所有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军队职工分流安置纳入地方就业、培训和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其创造条件,积极推荐就业安排。应将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估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估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于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完全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故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擅自出售,转让军房价值30万元以上;(2)擅自出售,将军房转让给海外机构、组织、人员;(3)擅自出售,转让军房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4)擅自出售,转让军房对军房安全造成严重危害;(5)如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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