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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人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人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己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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