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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证券公司的同业拆借资...
1、证券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2、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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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急需资金的情况,这时候,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采用资金拆借的方式,暂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资金拆借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那资金拆借合同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资金拆借合同是怎样的资金拆借合同书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拆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拆入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二、资金拆借的原则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1、同业参与原则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2、平等互利的原则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3、短期使用的原则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4、按期归还的原则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资金拆借合同与普通的借款合同类似,都需要注明拆借资金的金额以及利息的多少、支付方式、借款期限等等。资金拆借一般发生于金融机构之间,它的周期较短,主要用于解决一些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资金拆借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违背了承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驰以处罚。
1、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保险公司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风险提示:同业拆借原则: 1、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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