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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两年不同的概念,并非楼上所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请求涵盖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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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是可以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人:××,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 二、请求。。。。。 三、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两年不同的概念,并非楼上所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请求涵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赔偿金,只存在补偿金,是违法解除就不可能存在补偿金,只存在赔偿金,只是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且计算年限也与补偿金计算年限有差别,不能因赔偿金的标准是补偿金的两倍就认为赔偿金里包括了一个补偿金。仲裁申请人或仲裁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当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原仲裁申请人为被告,以下统称申请人)主张赔偿金,没有主张补偿金(事实上也不可能既主张赔偿金又主张补偿金,道理很简单,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主张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主张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查明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直接裁决或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应当在申请人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裁决或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裁决书或判决书中可以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原申请人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则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另行提起仲裁及诉讼。所提问题中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审理过程中审呀审的还审出申请人还有几个月工资没拿,或者还有加班费没支付,申请人又没主张工资和加班费,你说法院做出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判决,是不是很荒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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