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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
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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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保险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抚恤补助的;(二)不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当予以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的;(三)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四)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抢救治疗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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