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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复评估有证房屋所占土地补偿款。有证房屋评估单价中已包含房屋所占土地价格,而土地评估按该企业拆迁征用土地总面积进行评估,土地评估中未扣除...
中小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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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原因,涉及公共房地产案件执行的措施应为(1)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出售的,可以证明申请人应当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租金应当抵扣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2)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已经租给善意第三人的,可以拍卖,善意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不成的,可以向善意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用善意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抵扣债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或者提取。(三)被执行人已抵押房地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在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的,只有在建工程可以在确认所有权后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并在一定期限内由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拍卖。一般而言,对于在建工程项目,既不割还债,也不宜分割拍卖,变卖,只能整体拍卖。(5)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在不拍卖或出售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价格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应继续偿还剩余债务。价格超过执行标的标的,超过标的部分的款项应返还给执行人。(六)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者出售,不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返还给被执行人。(七)被执行人只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其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款,剩余款项可以偿还其债务。(八)被执行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并经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评估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起拍卖。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一定条件是指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土地使用者已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有合法证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非法建筑,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将其房地产合法化后再进行拍卖,价格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余额再清偿债务。(10)执行和解。
1、房屋面积和宅基地面积认定不正确的问题。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2、宅基地地区补偿价格严重下降。3、评价方法错误的问题。拆迁评估应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4、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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