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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月份怀孕,预产期为×年×月×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育。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天。现申请休,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望领导给以审批为盼。感谢!特此申请此致敬礼申请人:××××年×月×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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