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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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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通过房产中介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1.事实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房屋过户,也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 2.房屋上涨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成交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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