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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前,查封房屋;2、拍卖前,评估房屋;3、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4、第二次拍卖;5、第三次拍卖;6、变卖;...
1、首先是委托办理,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房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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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拍卖优先于变卖。《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卖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且有评估价。 3、拍卖要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结果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拍卖房产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拍卖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权或使用权。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1)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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