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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对于提出申请的期限,目前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中没有明文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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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对于提出申请的期限,目前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中没有明文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前都可提出申请。但实践中,当庭审结束后或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后再提出的,会给法院审理过程以及双方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更难得到法院支持。 3、所以,在最初选择诉讼方案时,原告一方就要充分审查证据,结合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尽可能一次性的列明所有被告,起诉后发现有遗漏的,尽早提出。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许可。但是法院根据职权追加的被告不应该受到限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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