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许可。但是法院根据职权追加的被告不应该受到限制。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对于提出申请的期限,目前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中没有明文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前都可提出申请。但实践中,当庭审结束后或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后再提出的,会给法院审理过程以及双方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更难得到法院支持。 3、所以,在最初选择诉讼方案时,原告一方就要充分审查证据,结合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尽可能一次性的列明所有被告,起诉后发现有遗漏的,尽早提出。
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的计算方式:从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计算。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追加被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8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238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