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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性必要审查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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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处理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拘留的原因;2、检察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3、检察官制作拘留必要性审查报告,制作拘留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副检察长审批;4、结案。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拘留,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有必要继续拘留,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1。检察机关应当自逮捕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听取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具体判断结果提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2、对于无拘留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向办案机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 2、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3、检察官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4、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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