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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自上世纪7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低生育水平发展时期。 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提升。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符合政策生育率提高到94%,一孩妇女积存率达到45.85%,紧迫全国先进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年下降趋势。 三是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成果不断巩固提高。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蓬勃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方兴未艾,依法管理深入人心,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综合改革步步深人,各项基础工作普遍加强,管理和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关爱女孩行动”全面启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全省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率达到70%以上,计划生育合格村面达到80%以上,计划生育成效斐然,效果进一步深化巩固、发展提高。 四是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项目成功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省以“三大工程”为重点的生殖健康计划积极推进,去年共治愈妇科病10万多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免费优质服务深入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面达到70%。潜江、英山和松滋三县市实施的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项目试点,已成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
生育保险激活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领取一个主要条件就是符合计划生育,而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要看是否有准生证,而有没有准生证的条件是有结婚证,所以,没有结婚证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你打12333进行咨询,或者去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咨询,如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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