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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由总公司控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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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加盟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下属公司,也是公司存在的一种形式。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同一个城市可以设立分公司。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在不同的成立,所以当然可以在同一个城市设立分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缴纳:是指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用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税收征收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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