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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不管是教师还是普通的劳动者,都是有哺乳假的。 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服务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月的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关于沛县教师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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